关于征求《连州市湟川南路、中山路地段
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及上级政府关于 “三旧”改造的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连州市湟川南路、中山路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
任何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电话:6622723)。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连州市湟川南路、中山路地段旧城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市湟川南路、中山路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及上级政府关于 “三旧”改造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中山南路医药公司、南至水文站、西至湟川南117-119号住宅、北至中山南路208号住宅;范围内有私人房屋25户、国有房屋1间、单位房屋1间,土地面积904㎡、建筑面积3579.19㎡。(具体位置见规划红线图)
地块二:东至中山北路、南至南门路、西至湟川路、北至新医门诊大楼;范围内有私人房屋14户、房改房9户、单位房屋4间,土地面积1491㎡、建筑面积4510㎡。(具体位置见规划红线图)
地块三:东至中山南路、南至中山南路208号住宅、西至湟川南路、北至南门路;范围内土地面积2063㎡、建筑面积6350㎡。(该地块已征)(具体位置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及被征收人
1、房屋征收主体:连州市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人。
三、房屋建筑面积确认
被征收房屋以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房屋的实际丈量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征收私有商铺首层、二层及以上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同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可选择就地回迁或异地安置,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不计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设标准:不带室内装修的毛坯房。
⑴选择就地回迁的,提供的安置房为本改建项目范围内新建楼房,新建楼房8楼以下安置回迁;
⑵选择异地回迁的,提供的安置房位于市区高塘基天盈馨苑;
⑶选择房屋的顺序以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时间顺序确定。
(二)商铺补偿。
商铺的界定:从大街往内十二米的深度为商铺,超十二米以外的作住宅类房屋补偿。
1、选择回迁的,按商铺首层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以60%比例就地安置;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商铺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同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3、商铺与住宅可互相置换:商铺置换住宅按1:5比例面积进行置换;住宅置换商铺按5:1比例面积进行置换。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三)产权调换差额面积的处理
1、被征住宅类房屋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后或被征商铺面积按60%的比例调换后,置换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被征商铺面积的,住宅类房屋5㎡以内(含5㎡)或商铺2㎡(含2㎡)以内的,分别以2500元/㎡或12500元/㎡的优惠价计算;住宅类房屋超5㎡或商铺超2㎡以外的,按同期房地产市场价格计算;超面积部分的差价应在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向征收部门付清。
2、被征住宅类房屋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后或被征商铺面积按60%的比例调换后,置换房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被征商铺面积的,按被征收时类似房屋或商铺市场价向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款应当在双方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书10天内结清。
3、房屋办证费用:征收部门负责安置房屋与原被征收房屋相等面积的办证费用(除未办理房地产权证部分外);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被征杂物间或储物间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并向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五、征收补助费用、过渡方式及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不提供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1、搬迁费用补助:(详见附件《连州市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搬迁等费用补偿标准》)。
2、临时安置费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类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元/㎡自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为止;商铺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每月30元/㎡补偿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为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应享受安置房面积每5元/㎡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4、过渡期限: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征收部门发放收楼通知之日起60天内。
六、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
七、被征收房屋两证注销及征收补偿金领取
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
被征收人搬迁腾房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持征收部门、受委托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征收补偿金专户存储银行支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八、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九、其它
(一)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修,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否则一律不作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房屋征收后的拆除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统一拆除。
十一、附则
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解释。
附:
连州市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搬迁等费用补偿标准
名称 户(台) 金额(元) 备注 搬迁费 每户(住宅) 600 说明: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本表各项费用只在签订拆迁协议作一次性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除在签订拆迁协议补偿一次外,在通知搬迁至安置房时,再补偿一次。 每户(商铺) 1000 电视迁移费 每户 100 电话迁移费 每户 100 空调迁移费 每台 180